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 ( 發(fā)電行業(yè) )
一、納入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
根據發(fā)電行業(yè)(含其他行業(yè)自備電廠)2013-2019 年任一年排放 達到 2.6 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約 1 萬噸標準煤)及 以上的企業(yè)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碳排放核查結果,篩選確定納入 2019-2020 年全國碳市場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并實行名錄 管理。 碳排放配額是指重點排放單位擁有的發(fā)電機產生的二氧化碳 排放限額,包括化石燃料消費產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和凈購入電 力所產生的間接二氧化碳排放。對不同類別機組所規(guī)定的單位供電 (熱)量的碳排放限值,簡稱為碳排放基準值。
二、納入配額管理的機組類別
本方案中的機組包括純凝發(fā)電機組和熱電聯產機組,自備電廠 參照執(zhí)行,不具備發(fā)電能力的純供熱設施不在本方案范圍之內。納 入 2019-2020 年配額管理的發(fā)電機組包括 300MW 等級以上常規(guī)燃煤 機組,300MW 等級及以下常規(guī)燃煤機組,燃煤矸石、煤泥、水煤漿等 非常規(guī)燃煤機組(含燃煤循環(huán)流化床機組)和燃氣機組四個類別。 對于使用非自產可燃性氣體等燃料(包括完整履約年度內混燒自產二次能源熱量占比不超過 10%的情況)生產電力(包括熱電聯產)的 機組、完整履約年度內摻燒生物質(含垃圾、污泥等)熱量年均占 比不超過 10%的生產電力(包括熱電聯產)機組,其機組類別按照主 要燃料確定。對于純生物質發(fā)電機組、特殊燃料發(fā)電機組、僅使用 自產資源發(fā)電機組、滿足本方案要求的摻燒發(fā)電機組以及其他特殊 發(fā)電機組暫不納入 2019-2020 年配額管理。各類機組的判定標準詳 見附件 1。本方案對不同類別的機組設定相應碳排放基準值,按機組 類別進行配額分配。
三、配額總量
省級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qū)域內重點排放單位 2019-2020 年的實際產出量以及本方案確定的配額分配方法及碳排 放基準值,核定各重點排放單位的配額數量;將核定后的本行政區(qū) 域內各重點排放單位配額數量進行加總,形成省級行政區(qū)域配額總 量。將各省級行政區(qū)域配額總量加總,最終確定全國配額總量。
四、配額分配方法
對 2019-2020 年配額實行全部免費分配,并采用基準法核算重 點排放單位所擁有機組的配額量。重點排放單位的配額量為其所擁 有各類機組配額量的總和。
(一)配額核算公式 采用基準法核算機組配額總量的公式為: 機組配額總量=供電基準值×實際供電量×修正系數+供熱基準 值×實際供熱量。 各類機組詳細的配額計算方法見配額分配技術指南(見附件 2、3)。
(二)修正系數
考慮到機組固有的技術特性等因素,通過引入修正系數進一步提 高同一類別機組配額分配的公平性。各類別機組配額分配的修正系數 見配額分配技術指南(見附件 2、3)。本方案暫不設地區(qū)修正系數。
(三)碳排放基準值及確定原則
考慮到經濟增長預期、實現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行動目標、疫情對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影響等因素,2019-2020 年各類別機組的碳排放基 準值按照附件 4 設定。
五、配額發(fā)放
省級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根據配額計算方法及預分配流程,按機 組 2018 年度供電(熱)量的 70%,通過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結算 系統(以下簡稱注登系統)向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預分配 2019-2020 年的配額。在完成 2019 和 2020 年度碳排放數據核查后, 按機組 2019 和 2020 年實際供電(熱)量對配額進行最終核定。核 定的最終配額量與預分配的配額量不一致的,以最終核定的配額量 為準,通過注登系統實行多退少補。配額計算方法、預分配流程及 核定流程詳見附件 2、3。
六、配額清繳
為降低配額缺口較大的重點排放單位所面臨的履約負擔,在配 額清繳相關工作中設定配額履約缺口上限,其值為重點排放單位經 核查排放量的 20%,即當重點排放單位配額缺口量占其經核查排放量 比例超過 20%時,其配額清繳義務最高為其獲得的免費配額量加 20%的經核查排放量。 為鼓勵燃氣機組發(fā)展,在燃氣機組配額清繳工作中,當燃氣機組 經核查排放量不低于核定的免費配額量時,其配額清繳義務為已獲得 的全部免費配額量;當燃氣機組經核查排放量低于核定的免費配額量 時,其配額清繳義務為與燃氣機組經核查排放量等量的配額量。 除上述情況外,納入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 通過注登系統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清繳 不少于經核查排放量的配額量,履行配額清繳義務,相關工作的具 體要求另行通知。
七、重點排放單位合并、分立與關停情況的處理
納入全國碳市場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發(fā)生合并、分立、關 停或遷出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省級行政區(qū)域的,應在作出決議之日 起 30 日內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核定。省 級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其已獲得的免費配額進行 調整,向生態(tài)環(huán)境部報告并向社會公布相關情況。配額變更的申請 條件和核定方法如下。
(一)重點排放單位合并 重點排放單位之間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續(xù)或新設的重點排放單 位承繼配額,并履行清繳義務。合并后的碳排放邊界為重點排放單 位在合并前各自碳排放邊界之和。 重點排放單位和未納入配額管理的經濟組織合并的,由合并后 存續(xù)或新設的重點排放單位承繼配額,并履行清繳義務。2019-2020 年的碳排放邊界仍以重點排放單位合并前的碳排放邊界為準,2020年后對碳排放邊界重新核定。
(二)重點排放單位分立
重點排放單位分立的,應當明確分立后各重點排放單位的碳排 放邊界及配額量,并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 門確定。分立后的重點排放單位按照本方案獲得相應配額,并履行 各自清繳義務。
(三)重點排放單位關?;虬徇w
重點排放單位關?;蜻w出原所在省級行政區(qū)域的,應在作出決 議之日起 30 日內報告遷出地及遷入地省級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關停 或遷出前一年度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由關停單位所在地或遷出地 省級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開展核查、配額分配、交易及履約管理工作。 如重點排放單位關?;蜻w出后不再存續(xù),2019-2020 年剩余配額由其 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收回,2020 年后不再對 其發(fā)放配額。
八、其他說明
(一)地方碳市場重點排放單位
對已參加地方碳市場 2019 年度配額分配但未參加 2020 年度配 額分配的重點排放單位,暫不要求參加全國碳市場 2019 年度的配額 分配和清繳。對已參加地方碳市場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配額分配 的重點排放單位,暫不要求其參加全國碳市場 2019 年度和 2020 年 度的配額分配和清繳。本方案印發(fā)后,地方碳市場不再向納入全國 碳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發(fā)放配額。
(二)不予發(fā)放及收回免費配額情形重點排放單位的機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發(fā)放配額,已經發(fā)放配額的重點排放單位經核查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則按規(guī)定收回 相關配額。
1.違反國家和所在省(區(qū)、市)有關規(guī)定建設的;
2.根據國家和所在省(區(qū)、市)有關文件要求應關未關的;
3.未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者未如期提交排污許可證執(zhí)行報 告的。
附件:1.各類機組判定標準
2.2019-2020 年燃煤機組配額分配技術指南
3.2019-2020 年燃氣機組配額分配技術指南
4.2019-2020 年各類別機組碳排放基準值
5.XX 省(區(qū)、市)2019-2020 年發(fā)電行業(yè)重點排放單位配額預分配相關數據填報表